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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信力应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7-11-27 来源:365bet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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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福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林能瑞说,近些年来,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有所改善。可在廉洁司法、司法作风、执法办案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得到进一步增强,为此“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就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司法权威,百姓也只能信访不信法,使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应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同案不同判”主要原因有:一是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给法官留下操作空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有时还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三是法官职业道德和素质存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如不能秉承公正平等的道德底线依法裁判,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此外,法官业务水平和认知能力参差不齐,也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此外,舆论导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同案不同判”。

为此建议:

(一)构建有限判例法。我们提倡的“判例法”有别于英美法系,作为法源的判例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案例并要求各级法院借鉴,但并未要求必须遵守。即判例在我国有事实拘束力,无法律强制力。因此,判例的法律地位应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同时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技术水平,应规定判例只是与规范性司法解释处于同一地位,其对制定法只能起辅助作用,且不得违背法律精神。

(二)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通过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等各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法官之间、各合议庭之间共同研讨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有利于促进办案经验交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完善和强化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制度。将法律适用列入检查内容,对法律适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情况通报,促进法官对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

(四)加大各级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组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评查案件质量常态化等;在各级人大会上听取法院工作报告时,要使用电子表决器,确保各级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监督权。

(五)充分发挥人民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常态化的开展向广大律师征集“同类不同判”案件,找出一类案件在判决、裁定的法律适用上矛盾之处,指出其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查处,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六)减少对新闻媒体报道的限制。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同时应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舆论比较关注的案件,新闻发言人除了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案件作出介绍外,也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阐述,使公众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这样也可同时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测和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