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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法规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亟待完善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365bet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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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南通市委秘书长张爱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重新修订施行。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法规也从各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责任认定进行了约束。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实施过程中自由裁量标准的缺失将成为一个愈发突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安全生产法规自由裁量范围大,执法公正性难以保障,国家层面对安全生产领域法规均没有配套的处罚裁量标准可供参考,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值得质疑。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非常宽,执法机构自行把握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公正裁量、人情裁量、权利寻租等问题。

2.自由裁量标准缺失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额度的下限,执法机关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适当性原则上不予审理,因此行政相对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无抗辩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低位,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管理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服从,考虑到公民权利在行政权力面前的脆弱性,应建立完善的自由裁量标准,否则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基础就动摇。

3.现行裁量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危及法制统一性。现有的安全生产裁量标准的制定主体门类不一,有省级安监部门、国务院批准较大市安监部门、一般市级安监部门等。另外,还存在部分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各级政府安监部门自行制定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的制定层次过低、标准不统一,在实践中造成了混乱,导致宏观层面上的法律适用不平等。

综上,当务之急是国家安监总局等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层层推广落实。

1.应围绕《安全生产法》制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充分开展调研,根据各地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以此为基础逐渐推广制定各专项法规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2.裁量标准不健全的现状下应充分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会议讨论制度、案件处理报批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阶次裁量、流程运作和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认真实施案件集体审理、案例参照、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工作运行制度,切实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同案异罚”问题。规范基层安监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

3.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治“执法趋利”倾向。割断执法—利益的脐带,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坚决杜绝按比例返还罚款,改变目前罚缴分离制度无法解决的“执法趋利”顽症。重视安监执法保障体系建设,从制度上解决目前安监部门存在的经费、设施、人员等保障方面的问题。